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成文法系)
区别1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
1 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common law family,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2 法律渊源并非两者本质区别的核心例如,美国拥有详尽的成文法典,其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德国私法同样受到判例实践的深刻影响此处所指的判例,实为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而非判例本身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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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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